《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节选

毛泽东 1957年

  我们的国家现在是空前统一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迅速地改变了旧中国的面貌。祖国的更加美好的将来,正摆在我们的面前。人民所厌恶的国家分裂和混乱的局面,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国的六亿人民正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地进行着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已经没有任何的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
  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以外,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在各个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所谓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
  在我们国家里,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这是因为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有两面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它有革命性的一面,又有妥协性的一面。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它有剥削工人阶级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民族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不同。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末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
  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简单地说起来,前者是分清敌我的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的问题。当然,敌我问题也是一种是非问题。比如我们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些内外反动派,究竟谁是谁非,也是是非问题,但是这是和人民内部问题性质不同的另一类是非问题。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谁来行使专政呢?当然是工人阶级和在它领导下的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
  但是这个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匈牙利事件发生以后,我国有些人感到高兴。他们希望在中国也出现一个那样的事件,有成千上万的人上街,去反对人民政府。他们的这种希望是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违反的,是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支持的。匈牙利的一部分群众受了国内外反革命力量的欺骗,错误地用暴力行为来对付人民政府,结果使得国家和人民都吃了亏。几个星期的骚乱,给予经济方面的损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我国另有一些人在匈牙利问题上表现动摇,是因为他们不懂得世界上的具体情况。他们以为在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自由多。他们要求实行西方的两党制,这一党在台上,那一党在台下。但是这种所谓两党制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它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容许共产党合法存在,但是以不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容许了。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自由也是这样。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这些道理,广大人民群众是懂得的。
  我们主张有领导的自由,主张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说,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的辨别问题,可以用强制的方法去解决。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为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单靠行政命令,在许多情况下就行不通。
  在一九四二年,我们曾经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这种民主的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讲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按照我们的经验,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正确的方法。一九四二年,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解决共产党内部的矛盾,就是教条主义者和广大党员群众之间的矛盾,教条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之间的矛盾。“左”倾教条主义者从前采用的党内斗争方法叫做“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是一个错误的方法。我们在批评“左”倾教条主义的时候,就没有采取这个老方法,而采取了一个新方法,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这个方法是在一九四二年整风的时候采用的。经过几年之后,到一九四五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时候,果然达到了全党团结的目的,因此就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在这里,首先需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因为如果在主观上没有团结的愿望,一斗势必把事情斗乱,不可收拾,那还不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那还有什么党的团结?从这个经验里,我们找到了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或者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们把这个方法推广到了党外。在各抗日根据地里,我们处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处理军民关系、官兵关系、几部分军队之间的关系、几部分干部之间的关系,都采用了这个方法,并且得到了伟大的成功。这个问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可以追溯到更远。自从一九二七年我们在南方建立革命军队和革命根据地开始,关于处理党群关系、军民关系、官兵关系以及其它人民内部关系,就是采用这个方法的。不过到了抗日时期,我们就把这个方法建立在更加自觉的基础之上了。全国解放以后,我们对民主党派和工商界也采取了“团结——批评——团结”这个方法。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在整个人民内部继续推广和更好地运用这个方法,要求所有的工厂、合作社、商店、学校、机关、团体,总之,六亿人口,都采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他们内部的矛盾。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国家通常只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匈牙利事件所表现的那种范围相当宽广的对抗行动,是因为有内外反革命因素在起作用的缘故。这是一种特殊的也是暂时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反动派同帝国主义者互相勾结,利用人民内部的矛盾,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企图实现他们的阴谋。匈牙利事件的这种教训,值得大家注意。
  许多人觉得,提出采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一个新的问题。事实并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共产党人在劳动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采取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中国共产党忠实地遵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这个原则。我们历来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这个意思,在我们党的过去的许多文件里和党的许多负责人的言论里,曾经说得很多。我在一九四九年所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曾经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我在一九五○年六月第二次政治协商会议上的讲话里,又说过:“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过去我们已经多次讲过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个问题,并且在工作中基本上就是这样做的,很多干部和人民都在实际上懂得这个问题。为什么现在又有人觉得这是一个新问题呢?这是因为过去国内外的敌我斗争很尖锐,人民内部矛盾还不像现在这样被人们注意的缘故。
  许多人对于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矛盾分辨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应该承认,这两类矛盾有时是容易混淆的。我们在过去工作中也曾经混淆过。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中,错误地把好人当坏人,这种情形,从前有过,现在也还有。我们的错误没有扩大化,是由于我们在政策中规定了必须分清敌我,错了就要平反。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过按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这个规律,列宁讲得很清楚。这个规律,在我国,懂得的人逐渐多起来了。但是,对于许多人说来,承认这个规律是一回事,应用这个规律去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又是一回事。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这样,就有必要在我国人民中,首先是在干部中,进行解释,引导人们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并且懂得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这种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我国现在的社会制度比较旧时代的社会制度要优胜得多。如果不优胜,旧制度就不会被推翻,新制度就不可能建立。所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较旧时代生产关系更能够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性质,就是指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因而使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的这样一种情况。旧中国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下,生产力的发展一直是非常缓慢的。解放前五十多年间,全国除东北外,钢的生产一直只有几万吨;加上东北,全国的最高年产量也不过是九十多万吨。在一九四九年,全国钢产量只有十几万吨。但是全国解放不过七年,钢的生产便已达到四百几十万吨。旧中国几乎没有机器制造业,更没有汽车制造业和飞机制造业,而这些现在都建立起来了。当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之后,中国要向哪里去?向资本主义,还是向社会主义?有许多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是不清楚的。事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点,甚至连国外的敌人也不能不承认了。
  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在工商业的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本家还拿取定息,也就是还有剥削;就所有制这点上说,这类企业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一部分也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完全社会主义化的合作社在所有制的某些个别问题上,还需要继续解决。在各经济部门中的生产和交换的相互关系,还在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逐步建立,逐步找寻比较适当的形式。在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里面,在这两种社会主义经济形式之间,积累和消费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不容易一下子解决得完全合理。总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我们今后必须按照具体的情况,继续解决上述的各种矛盾。当然,在解决这些矛盾以后,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又需要人们去解决。例如,在客观上将会长期存在的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人们时常经过国家计划去调节。我国每年作一次经济计划,安排积累和消费的适当比例,求得生产和需要之间的平衡。所谓平衡,就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过了一年,就整个说来,这种平衡就被矛盾的斗争所打破了,这种统一就变化了,平衡成为不平衡,统一成为不统一,又需要作第二年的平衡和统一。这就是我们计划经济的优越性。事实上,每月每季都在局部地打破这种平衡和统一,需要作出局部的调整。有时因为主观安排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矛盾,破坏平衡,这就叫做犯错误。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
  现在的情况是: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但是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结束;广大群众一面欢迎新制度,一面又还感到还不大习惯;政府工作人员经验也还不够丰富,对一些具体政策的问题,应当继续考察和探索。这就是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有一个继续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人民群众对于这个新制度还需要有一个习惯的过程,国家工作人员也需要一个学习和取得经验的过程。在这个时候,我们提出划分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矛盾的界限,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使全体人民比较顺利地走过目前的过渡时期,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就是十分必要的了。